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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
巅峰对话:教育民营是发展趋势
 
专家档案
  吴华: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曲恒昌:教授、博导、北师大民办教育认证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文源: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顾美玲:教授、硕士、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金辉: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昨晚8时,吴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民办教育投资者来说,有两个方面的突破:一是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 二是《条例》放弃了“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
  吴华称,《条例》明确了公办学校可以参与办民办学校,这将促使公办学校大力推进民办教育发展,同时也会让现有的民办教育有很大的压力。他认为今后整个教育行业的大趋势是民办教育向教育民营过渡,单独投资的民办学校不会再大规模增加,会出现更多的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将会有全面的转制。(陈巧怡)

穷富都要发展民办教育
  “这次我是来学习成都的民办教育的!”昨日下午3时,曲恒昌教授带着题为《世界教育私营化趋势》的专题报告,专程赴蓉考察成都的民办教育状况。
  曲教授说,研究外国的教育私营化,是为中国教育发展服务。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国家的贫富程度,各国政府都在不同力度地支持民办教育,在发达国家,政府还会给予民办教育一定补贴。民办教育其实是社会各界在为国家分担责任。现在有一些优惠政策,如教师收入、评优、纳税、购地等,但下一步还应有更优惠的政策鼓励民办教育。(张睿)

投资者吃了颗定心丸
  昨日,作为国内著名的民办教育研究专家,王文源教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认为,该条例最主要的两个热点,一是“公办学校举办民校”,二是“民办学校的投资回报”问题。
  王教授说,《条例》对民办学校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一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让民办教育投资者吃了颗定心丸。《条例》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若乔)

《条例》兼顾多方利益
  昨日,专程从上海赶来成都参加此次峰会的金辉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照顾到了各个方面的利益诉求。”
  他介绍说,首先是对投资者而言,《条例》允许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这些回报又主要是以政府扶持和奖励形式出现,不至于造成心理承受障碍;对政府而言,《条例》体现了政府要求规范管理的意愿,若民办教育机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就必须在其办学章程中明示,之后才能通过正规渠道取得合理回报;对民办教育机构来说,《条例》明确了其有自主办学的权利,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公办学校。
  “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评价还是积极的。我认为其中有一点非常重要,”金辉特别指出,“就是它给地方政府留出了足够的发挥空间。《条例》从大处着眼,明确了基本原则,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李娅 庞惊涛)

6种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昨日下午,作为将在峰会上做专题报告的惟一一名四川专家,顾美玲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现阶段中国民办教育发展中所呈现的多元化办学体制,具有很多独创性的新生事物。从办学主体来说,既有单一主体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从经费来源来说,有投资、捐资、集资、贷款和收取学费等多种渠道。投资方面,有国家投资、集体投资和个人投资。从办学模式来说,有‘民办民助型’、‘民办公助型’、‘公办民助型’、‘国有民营型’、‘股份合作型’以及‘教育储蓄金型’等。”
  “近10年来,四川师范大学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通过6种合作,促进学校超常规大发展。一是公办与民办合作,二是境内与境外合作,三是学校与银行合作,四是学校与地方合作,五是公立学校之间的合作,六是学校与企业合作。这6种合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探索出一条走外延式发展的新思路。”据悉,在今日的峰会上,顾美玲将对这6种合作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陈巧怡 张睿)
                    以上摘自2004年4月18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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